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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

时间:2025-06-10 来源:

第一章  总则 

  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(以下简称双创导师)选聘、管理与服务工作,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成效,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135号)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〉的通知》(湘政办发〔202442号)以及《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》(湘科发〔20258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  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的双创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,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人员,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两类。 

第二章 导师选聘 

  第三条 导师基本条件 

  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。 

  (二)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,愿意贡献时间、精力、智慧和经验,积极配合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服务。 

  (三)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 

  1.熟悉科技创新、企业管理、数字营销、市场运作、人工智能等领域,对科技、经济、市场发展有一定预判能力,且具有本专业领域和创新创业实践的丰富经验,具备面向大学生开展授课、讲座或现场指导的能力。 

  2.有意愿为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、技术、设备、场地等帮助和支持,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事业发展。 

  第四条 导师类别 

  (一)学术型导师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的科学研究人员。 

  (二)实践型导师。杰出校友、知名企业家、风险投资人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;金融、法律、专利、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;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专家。 

  (三)培训型导师。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或咨询机构专业人士;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等;承担创新创业教学工作或指导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。 

  (四)评审型导师。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,具有创新创业大赛或项目评审经验,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。 

  第五条 导师选聘程序 

  (一)申报。双创导师遴选采取自荐、学院推荐或邀请等方式,申请人填写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》,统一报送到创新创业学院(就业指导中心) 

  (二)审核。创新创业学院(就业指导中心)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,重点考察其专业背景与指导能力,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。 

  (三)聘任。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申请人,由学校颁发聘书,聘期一般为3聘期结束后,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,决定是否续聘。 

第三章 导师职责 

  第六条 导师的主要工作 

  (一)政策咨询。开展创业讲座,解读创业政策、企业经营、手续办理、法律咨询等相关内容。 

  (二)技术指导。为创业者提供策略建议,梳理所持有技术的创新点,参与项目论证、技术优化及商业模式设计等工作。 

  (三)资源对接。提供融资策略指导,为创业者联系各类企业或机构,协助其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。 

  (四)其他服务。协助学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,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和竞赛指导等相关工作。 

第四章 导师管理 

 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双创导师工作的实效性和学生满意度的考核管理,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、成绩突出、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,授予相应荣誉。 

  第八条 双创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。双创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予以解聘。 

  (一)有违法犯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。 

  (二)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处理的。 

  (三)无正当理由,连续 2 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工作的。 

  (四)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双创导师名义,在社会上从事有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。 

  (五)泄露所指导创新创业团队商业秘密,侵犯知识产权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 

  (六)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。 

第五章 激励措施 

  第九条 在职称评审环节,将校内导师的创新创业指导成效列为重要业绩条件之一,并给予相应倾斜;依据学校相关规定,对校内导师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和成效予以教学工作量认定;对考核优秀的校内导师,对其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。 

  第十条 依据校外导师需要,借助学校校园媒体、官网等平台,对双创导师及其所在企业开展形象展示与宣传工作;优先安排双创导师所在企业参加校园招聘活动,助力企业选聘优秀人才。若校外导师所在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机会,可授予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称号。 

第六章 附则 

  第十一条 双创导师不得替创业团队做决定,创业团队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、法律后果与双创导师无关。 

  第十二条 双创导师对所指导创业团队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,所产生的经济、法律关系由双创导师自行负责,与学校无关。 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(就业指导中心)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。 

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.docx